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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知识问答_保护_作品_权利

时间:2024-02-05    作者:admin    来源:互联网  

  版权,又称着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版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版权和专利权、商标权等共同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版权=着作权,版权是一种通俗的说法,而着作权是一种专业说法,是针对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利。它表现为:第一,享有着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着作权意义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着作权人是指着作权的权利主体。包括:(1)作者;(2)通过转让、承受、继承等继受取得着作权的其他公民(自然人);(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保护的作品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不受着作权法保护或不适用于着作权法的作品包括:(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3)时事新闻;(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有的人说:“这是我想出来的,我有权。”到底这个想法或点子是否有版权?这一问题涉及的是:着作权法到底保护什么?是思想内容还是思想的表达形式?

  在着作权领域,着作权法只保护思想和情感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和情感本身。这是各国普遍接受的基本理论。也就是说,作品所表达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不受着作权法保护。

  存在于人们脑海之中的点子或想法,由于没有以某种形式表达出来,不能受着作权法保护;即使点子或想法已经通过某种形式如文字、图画等形式表达出来但是由于其本身属于思想内容的范畴,同样不能享有着作权。当然,如果这个想法或点子在工业上或商业上有价值,可以通过专利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例如:甲研究的药方对防治禽流感非常有效,那么甲可以就此申请发明专利。获得专利后,他人未经甲同意不能使用该药方。如果甲不申请专利,也可以将药方作为商业秘密对待,采取保密措施方外泄。

  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包括:(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可转让,保护期不受限制。

  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12)汇编权;(13)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可许可转让。有保护期。

  着作权人一般应是完整和原始的着作权人主体,但在某些情况下,作者可能不全是、部分是或不再是着作权人主体。权利的取得方式可以有以下三种。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着作权法规定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着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着作权法规定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着作权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着作权法规定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着作权法不再保护。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着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着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职务作品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为完成该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构成要件包括:(1)创作的作品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2)职务作品的作者通常是本单位工作人员。该作品的着作权归属于作品的作者,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着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出版与否,作者都享有版权(着作权),作品登记采取自愿原则。由于在实践中通常会出现权利状况难以判断、权利状态不够清晰的问题,不利于权利人保护和行使权利,所以应进行版权登记。

  (3)作品版权登记在授权时,登记的内容可以作为拥有权利的证明,有利于版权交易的进行。目前,登记证明在司法、行政管理、金融、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广泛利用。

  我国着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创性,即作品必须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而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着作权法的保护。

  (2)可复制性,即指可以通过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反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3)合法性,作品应当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其他着作权人,包括通过转让承受、继承等继受取得着作权的权利人。申请人可直接申请登记或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

  一旦授予着作权,就等于在市场上具有了独占权。未经着作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售卖作品,办理着作权登记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使作品得到保护。

  可以在平面广告、宣传册和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标志,突出作品已获得着作权保护的特性,从而增强该产品的社会认可度,同时提升企业形象。

  作品可以作为商品出售(或转让),作品一旦被授予着作权就变成了工业产权,形成了无形资产,具有价值。因此,作品只有申请着作权,并经过版权局审查后,授予着作权,才能变成国际公认的无形资产。

  各地方政府均有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对于着作权申请进行奖励。财政部、工信部出台对于研发费用的补助,并可以作为税收优惠的依据。

  (2)调解: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者(如版权保护调解中心、律师事务所以及自然人等)调解着作权纠纷。

  (3)向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的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通过提交立案申请书、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或制品以及其他证据,申请对侵权行为立案查处;

  一类是证明原告享有版权的证据。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涉及版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版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等。

  另一类是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包括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版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

  (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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