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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法治化】信访法治化工作指南(之一)

时间:2024-02-05    作者:admin    来源:互联网  

  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是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是《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要求,目标任务是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理、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依法推进,实现权责明、底数清、依法办、秩序好、群众满意。

  2024年1月起,信访工作法治化在全国全面推开。按照预防法治化、受理法治化、办理法治化、监督追责法治化、维护秩序法治化的“五个法治化”要求,各级机关、单位将依法规范开展工作、依法受理办理问题、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法保护群众信访权利,努力让各类信访问题“案结事了”、信访群众“事心双解”。

  自即日起,县信访局在“洞口信访今日头条”和“洞口信访微信公众号”开辟“信访工作法治化”专栏,介绍信访工作法治化相关规定,切实提升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

  1.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可通过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单位提出信访事项。通过走访形式的,应当在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接待场所提出。多人走访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2.遵守信访要求。信访事项应当如实载明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1.登记。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登记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问题属地以及主要诉求、主要事实、主要理由等概况,并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a.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或者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向有权机关、单位转送、交办时应附转送、交办单,并向信访人发放转送、交办告知单。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属于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不受理。

  c.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的,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a.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发放受理告知单,告知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

  b.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转送、交办下级有权机关、单位,并书面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c.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对于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d.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1.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采纳或者部分采纳的,予以回复;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3.申诉求决类事项。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4)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6)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比如对于信访人反映的历史遗留问题、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政策调整产生的问题、无法导入到其他法定途径的问题等,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a.办理。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向信访人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办理结果告知单)。办理期限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b.复查。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复查机关、单位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复查告知单)。

  c.复核。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复核机关、单位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告知单)。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时间不计入复核办理时间。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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